為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55號)、《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區三環路(含)以內(東至三環東路、西至三環西路、南至規劃三環南路、北至三環北路,詳見附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區三環路以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下列場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二)文物保護單位;(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重點單位;(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七) 商品交易市場。同時,市區三環路(含)以內不設煙花爆竹銷售點。
凡違反上述規定在禁放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嘉興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